第十五章 包容性民主的其他要素

 

 

1.社会领域内的民主

上述满足政治与经济民主的条件,代表着公共领域对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重新占领,也就是,在政治和经济层面上,一种真正的社会个体性重新获得了胜利,并创立了自由和自决的各种条件。然而,政治和经济权力并不是权力的唯一形式,因此,仅仅是政治和经济民主本身并不能使包容性民主得以保证。换句话说,必须将包容性民主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否则,这一民主是难以想象的。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包括工厂、家庭、教育制度以及构成这一领域要素的文化制度。

在历史上,特别是在本世纪,通常是在革命活跃时期,各种形式的民主被引入到了社会领域。然而,这些民主形式不仅历程短暂,而且很少扩展到除工厂(1956年匈牙利工人委员会)和教育制度(1968年巴黎学生大会)以外的地方。[1]

与社会领域内的民主相关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家庭内的各种关系。20世纪,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都已经得到了提高。这一方面是增长经济对劳动力需求扩大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妇女运动的结果。但在家庭层面上,尤其是在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南方国家,性别关系仍然是等级制的。尽管家庭与公共领域具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特点:不平等与权力关系,但家庭还总是被人为地划分到私人领域,因此,这里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家庭的“民主化”。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把家庭与公共领域截然分开。持这种看法的一些女权主义作家,特别是各种生态女权主义者,极力吹捧“家庭(oikos)”及其价值,并把它作为城邦政体及其政治的替代物。正如詹尼特·比尔(Janet Biehl)所指出的那样,“这很容易被解读为企图把政治与家庭、社会与家庭、公共与私人领域截然分裂”。[2]一些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则走向了另一种极端[3],他们企图通过将所有私人领域划归到一个特定的公共领域——一个社会化的、团结友爱的领域,来消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二元对立。然而,就像瓦尔·普鲁姆伍德(Val Plumwood 所指出的[4],这些主张消除家庭隐私的女权主义者在当今已是少数,尽管大部分女权主义者强调家庭隐私这一概念被误读的方式,从而对妇女的从属地位提出了挑战。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基于家庭归属于私人领域是理所当然的观念,是使家庭关系“民主化”,认为家庭关系应该呈现出民主关系的特点,家庭应采取与其所有成员的自由相协调的形式。[5]

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而在于为了保持和强化这两个领域的自主性,如何在家庭层面和社会领域(工厂、教育制度等)引入民主的制度化安排的同时,也相应地加强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制度化安排。事实上,如果不能在全体公民中平均地分配空闲时间,那么,一种有效的民主是难以想象的,而只要当前的等级制关系仍然存在于家庭、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这一条件就将永远无法得到满足。此外,如果不引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把自给自足视为家庭的特征、并能够把在其自身框架内提供的关爱与服务整合成满足各种需求的总体性计划,将不可能实现社会领域尤其是家庭方面的民主。

 

    2.生态民主

与包容性民主概念相关的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我们该如何设计一个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这种框架将不以主宰自然的意识形态为基础。一些对包容性民主的批评将这个问题误读为:包容性民主是否能够保证提供一种比市场经济体制或社会主义国家主义体制所能提供的更好的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一位著名的生态社会主义者早在几年前就断言:“生态区居民中所‘必需’的生态共识,不能仅仅通过建立所有人都受过教育、所有人都具有理性的雅典式民主而得以保证”。[6]这显然是对民主的误解,因为如果我们把民主看作是一个社会自我组织的过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对人类行为准则神圣的或“客观的”定义,那么,此类保证就必须予以排除。因此,用包容性民主这一新的制度框架取代市场经济,只是构成了自然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而充分条件则是指公民的生态意识水准。更进一步而言,伴随包容性民主制度而来的是主流社会范式的根本性变化,这一点与将在环境友好制度框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公民教育的结合,使我们有理由期望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也就是说,民主的生态问题不能超越能够为更好的人与自然关系提供最好预期的制度性前提。然而,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包容性民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比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国家主义与自然的关系更加和谐。这与包容性民主涵盖的政治、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因素有关。

在政治层面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创造公共空间本身在减少物质主义的吸引力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公共空间会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意义以填补目前消费社会所造成的普遍的空虚感。对什么是人类生存意义的认识,有望把我们重新带回大自然。因此,正像凯利·怀特萨尔德(Kerry HWhiteside)所指出的:

政治参与不只是一种推进绿色议程的手段,也不仅仅是在一个较少物质消费世界中的一种潜在的自我实现行为。对集体协商方式感到自豪的社区,培育出一种限制疯狂劳动和工作的生活方式……在一个仅仅把劳动看作有意义生活一部分的世界中,消费的诱惑将大为减少。[7]

同样,在经济层面上,历史上对环境大规模的破坏过程与经济的市场化过程相吻合并不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和随之产生的增长经济的出现,对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并造成了把增长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主流范式的后果。因此,在一个无休止的权力集中过程中,自然被视为增长的工具,自然的“工具主义”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现在,如果我们假定只有一个邦联式的社会才能够确保包容性民主,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进一步假定,一旦市场经济被以民主方式运转的邦联式经济所取代,那么,前者的优胜劣汰规律也将被后者新的社会动力所取代:这一新动力的目的就是使民众的需要、而非增长经济的需求得以满足。如果满足民众的需要不像今天这样必须依赖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的持续不断地扩大,如果经济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得以修复,那么,当今把自然作为工具的观念就毫无理由继续主宰人类的行为。

最后,在更广泛社会领域中的民主也应该是环境友好的。家庭中家长制与普遍等级制的逐步消亡,将会创造出一种新的非统治性的时代理念,这种理念将涵盖第一自然与第二自然。也就是说,社会领域内民主条件的创建,应作为创造自然与社会和谐关系充分条件的决定性步骤。

但是,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生态因素。和谐的民主自然关系强烈支持这样的信念:即一种邦联社会的“地方主义”特征也许有助于强化其环境友好的特点。正如《第三世界网络》的作者马丁·科尔(Martin Khor)所言,“地方控制并不必然地使环境得到充分的保护,但对于在国家控制下环境所必然遭到的破坏来说,地方控制则是必需的”。[8]如果我们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环境本身就是地方的,那么,地方控制的必要性也就更为明显了。因此,从公共资源及其活动对他们影响的显著性、从管制后果的及时反馈等方面来看,地方控制能够使公共资源的集体安排更为有效。

此外,事实证明,地方共同体在保护环境方面成效显著。[9]因此,我们可进一步假定,当人们的生活直接依赖于他们周围的自然环境时,他们就会对环境形成更深刻的认知,从而必然会从积极方面影响其对待环境的行为。然而,地方对环境控制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是人们的生存长期依赖于自然环境、因而才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去保护它,这也是生态社会无法脱离经济民主的另一重要原因。

总之,当前的生态危机很难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法:一是预先假定权力的彻底分散。这样,可再生形式能源(太阳能、风能等)的经济效率将严重依赖于较小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单位。这种解决方法已经被国际化的市场经济边缘化了,更具体地说,是因为它与当前经济、政治、社会权力集中的现状不相吻合;另一种方法则预先设定当前的权力集中化是进步的,因此无需在市场经济或增长经济中进行任何根本性的变革。

 

    3.民主的公民权概念

    在讨论了包容性民主的基本要素之后,我们现在来总结一下民主的必要条件和这些条件对新的公民权的影响。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民主与任何封闭的理念、教条体系不相容;在制度层面上,民主则与任何形式的权力集中不相容。因此,民主是以个人自我反思性的选择和能够确保公民平等地分享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的制度性安排为基础的。但如前所述,这些仅仅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使民主不至于退化成为某种“暴民制”(demago-cracy),使公民不至于重新受制于一批新的职业政客,而这主要取决于公民的民主意识水准,反过来,这一水准又是由公民教育所限定的。

    上述民主条件在历史上都未得到充分满足。我们已经明白,雅典民主为何只是部分人的民主。同样,十多年前就已经崩溃的“人民民主”也没有满足上述各种条件,尽管与自由主义的“民主”相比,它们代表了一种更好的、更为分散的经济权力(根据收入、财富而言)。最后,尽管有人认为,由于当代代议制“民主”不以任何神圣的或神秘的教条、或者社会变化“规律”为基础,从而从某种意义上满足了民主的意识形态条件,但即使如此,代议制“民主”也未能从根本上满足以上各种条件。

总的说来,上述民主条件隐含着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新的“公民权”概念:

* 政治公民权,包括新的政治结构和向古典政治概念(直接民主)的回归。

* 经济公民权,包括公民所有制和经济资源控制的新的经济结构(经济民主)。

* 社会公民权,包括工作场所的自我管理结构、家庭民主和使所有基本需要得以满足的新的福利结构。

* 文化公民权,包括信息和文化的传播和控制(大众媒体、艺术等)的新的民主结构,这种结构允许公民中的每一个成员参与这一过程,并同时发展他们的智力与文化潜力。

尽管这种意义上的公民权包含着政治共同体的意味——所谓共同体就是按照地理划分的自治市镇,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但是,公民权还与其他共同体(比如文化、职业、意识形态,等等)相联系。因此,自治市镇与公民权制度并不排斥人们基于性别、年龄、种族等方面的文化差异。不但如此,它们还会提供使这些差异得以自由表达的政治空间。进一步来说,这些制度使各种安全阀门进一步制度化,目的是排除这些差异被多数派边缘化的可能性。因此,能够把人民团结在一个自治市镇所组成的邦联中,依靠的不是由一种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一种宗教教条、一种神秘信念、或者是对自然或社会“进化”的某种客观解释等所强加的某些共同价值,而是由人民自己所创立的民主制度和所从事的民主实践。

很明显,上述关于公民权的新概念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公民权的定义几乎毫无共同之处,后者与它们所各自界定的人权概念相关。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公民只是法律所认可的特定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个体享受者,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确保政治权力的公平配。同样,对于社会主义者而言,公民不仅是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享受者,而且也是某些社会和经济权利的享受者,而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公民权的实现与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有关。最后,公民权的上述定义与当今社会民主主义者关于这一主题的话语毫无关联,后者专注于为国际化市场经济创建的制度性条件赋予“人性化面孔”。例如,在一个“利益攸关”的资本主义框架内重新定义公民权的主张就属于此类。[11]这种主张包括一种“积极”的公民权,公民在公司、市场经济和社会中都有自身利益,公司的经理和社会制度的负责人必须在管理中将这些利害关系考虑进去。

笔者所采用的公民权定义可以称作是一个民主的概念,是建立在我们所定义的包容性民主和所假定的积极公民权中的“参与”概念基础上的,正如汉纳·阿伦特在其著作所指出的那样。[12]在这一概念中,“政治活动并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一个人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不只是为了提高自身福利,而是由于认识到了政治生活的本质原则,如自由、平等、公正、团结、勇气和美德”。[13]因此,显然,这种公民权概念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所理解的公民权概念的“工具主义”观点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认为公民权赋予公民某些特定权利,并以此作为实现其个人福利的手段。

 

[注释]

[1] Andy Anderson, Hungary 56 (London: Solidarity, 1964).

[2] Janet Biehl, Rethinking Ecofeminist Politics(Boston: South End Press, 1991), p.140.

[3] Pat Brewer, Feminism and Socialism: Putting the Pieces Together(Sydney: New Course, 1992).

[4] Val Plumwood, “Feminism, privacy and radical democracy”, Anarchist Studies, 3/2(Autumn 1995), p.107.

[5] Ibid. p.111.

[6] David Pepper, Modern Environmentalism(London: Routledge, 1996), p.324.

[7] Kerry H. Whiteside, “Hannah Arendt and ecological polit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16/4(Winter 1994), p.335.

[8] Martin Khor, Presentation at World Rainforest Movement(New York: 1 March 1992); quoted in The Ecologist, 22/4 (July-August 1992).

[9] The Ecologist, 22/4(July-August 1992).

[10] 比如,“国际热核反应项目”,其商业可行性来自国家所提供的大规模集中化的权力, 参见J. Vidal, The Guardian, 16 November 1991.

[11] See will Hutton, The State We’re in(London: Vintage, 1996).

[12] 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 “Hannah Arendt and the idea of citizenship”, in Chantal Mouffe(ed.), Dimensions of Radical Democracy(New York: Verso, 1992), pp.145-68.

[13]Ibid., p.154.